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该委员系独立董事并导致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由董事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还应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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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
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和召集人的提议举行。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
第十一条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
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提名委
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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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研或者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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