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6-05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其中包
含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上述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融资、
授信或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相对可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同意 2026 年度公司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主债权本金不超过 9.8 亿元和相关利息
等费用,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总额度为主债权本金不超过 1.6 亿元和相关利息等
费用。该等担保额度包含截至公告作出之日,公司为相关子公司已提供并尚未解
除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租赁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方式。担保
审议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在未超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以上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
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
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细情况见 2026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简称“深圳铭普电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联桩新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桩”)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浙江联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江联桩”,上海联桩的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
人在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至 2027 年 8 月 11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
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
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为限。
本次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
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时,2026 年 8 月 12 日公司控
股子公司深圳铭普电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联桩分别召开董事
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浙江联桩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金及利息)的授信额度;深圳铭普电动和上海联
桩作为担保人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订
之日起计算,期限为 1 年,具体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浙江联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司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
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1)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a.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形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b.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改制、股权转
让、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合并(或兼并)、分立以及减资等;
c.进行或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解散、歇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非正
常停业;
d.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
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保证人承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立即通知债权
人:
a.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
准确的、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或失效的;
b.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仲
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
c.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
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或保证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
的;
d.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3)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配合
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
(4)保证人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包括
提前补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补足保证金的责任(该等保证金将同样作为主债
权的质押担保,但无需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人补足保证金不免除其
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补足保证金责任时所
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5)保证人确认,在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
得向债务人行使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销)。
(6)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
保证人对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7)若保证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保证人的股票在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保证人承诺公开披露本合同项下的
担保事项已经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8)保证人确认,即使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
或改变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顺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予免除也
不受任何影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
(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
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一约定事项或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3)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管或托管、
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4)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
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
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
的其他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
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发生其他情形,依债权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履
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
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持续同意并承诺确保:
(1)保证人保持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荷兰 ABB 集团持股
(2)保证人合并口径 2026 年全年经审计营收同比不下降,净利润不亏损;
(3)保证人合并口径项下各成员企业(境外公司除外)以债权人为主要结
算银行和代发行,且(其在债权人处的结算占其在全部银行的结算的比例)不低
于(其在债权人处的授信占其在全部银行的授信的比例)。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额为
产的比例为 68.73%;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
额为 5,000 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98%。公司因出售控股子公司深圳宇轩股权被
动形成对外担保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额为 1,920 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7%。除上述外,公司
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
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