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铭普光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6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
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
关反馈进行记录;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1 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核查了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
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东莞铭普光磁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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