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3 20: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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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根据身份和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
名的,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除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外)任职的董事;
董事);
董事外的董事。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
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
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
遵循以下原则:
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
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工资总额是指由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公司建立劳
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
等。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退休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根据国家及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年
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
额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等事项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
督。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从公司工资总额列支,纳
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
薪酬水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
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及发放如下:
     (1)董事长年薪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2)董事长的薪酬结构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
     ①基本薪酬:根据企业经营难度、企业规模,结合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其年度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每月计发金额=基本薪酬
/12。
   ②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根据当
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或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③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
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办法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分别确
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
其中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采取“一人一薪”的薪酬制定
策略。
励收入:
   (1)基本薪酬:根据企业经营难度、企业规模,结合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其年度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每月计发金额=基本薪
酬/12。
   (2)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根据
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或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
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办法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另行制定。
的年薪标准按就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可以部分在当年预发,预
发金额不超过绩效薪酬标准的30%,按月度发放,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确定后,对已发出的绩效薪酬进行清算,多还少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建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
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包括需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担的保险及公积金缴纳额及个人所得税,不包
括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给予的奖励、政府特殊津贴、上级给予的专项奖
励。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
参考依据。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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