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合金: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3 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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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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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2025 年 12 月 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于上述议案审议通
过之日起申请办理本次上市的相关事宜。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
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
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股东会为本次上市所作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程序
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
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出具《关于同意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599 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相关批准和授
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信息情况及自设
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无锡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200842255667P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264 万元,企业
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为冯岳军,住所为江阴市周庄镇
世纪大道北段 398 号,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3 号)核准、深交所出具的
《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17]55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电工合金”,
证券代码为“30069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
令关闭等情形;发行人股票现仍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人不存在法律、
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之规定,具备本
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次上市的
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议通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
换办法,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
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
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第
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
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
立时的《公司章程》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设立以后已经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正)》《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规定
对《公司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2556 号《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0Z0042 号、容诚
审字[2026]510Z0241 号《审计报告》(以下合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59.73
万元、13,068.21 万元和 16,591.6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522.07 万元、12,753.77 万元和 16,746.51 万元,2023 年至
元,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
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说明书》规定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和《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存在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改变资
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
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
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亦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核字[2024]0011000305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0Z0045 号、容诚审字
[2026]510Z0242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
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
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审计
报告》等资料,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等相关网站进行了
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未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
支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之第 1 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之第 2 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2.19%、38.76%和 42.37%,
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34,515.46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人民币 54,500.00 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场价格从 2024 年开始持续上涨,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在
部分期间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可转债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自可转
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
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
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方式;本次发行完成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
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
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
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可转债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并规定了发行人改
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订立《受托管理协议》,并同意接受国金证券的监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
债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
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
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599 号),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注册,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次可转债的
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4,5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5,450,000 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7 月 29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
购金额不足 54,5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发行人现有 A 股股本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9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
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上述配售比例及余额申购符合《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转股价格为 13.98 元/股,同时,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调整方式、计算公式、向
下修正条款等已充分公开披露。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
三年为 0.60%、第四年为 1.00%、第五年为 1.50%、第六年为 2.00%。上述转股
价格与票面利率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370697”,申购简称为“合金发债”。每个账
户最低申购数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
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出申购上
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江阴
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及《江
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1)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
  (2)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T
日);
  (3)2026 年 7 月 30 日(T 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 10 张(1,000
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4)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T+1
日)主持网上发行中签摇号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
单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中签号码共
有 69,096 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0 张(1,000 元)合金转债;
  (5)最终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金额总计 475,903,700 元,即 4,759,037
张;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金额总计 68,512,800 元,即 685,128 张;主承
销商包销可转债的金额总计 583,500 元,即 5,835 张;上述申购方式、申购时间、
申购配号、中签结果和发行结果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可转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备本
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注册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签字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姚思静                 姚培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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