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效构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体系,积极履行 ESG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
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以
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 制 度 所 称 ESG 职 责 , 是 指 公 司 在 经 营 发 展 过 程 中 应 当 履 行 的 环 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者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
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公司应当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
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共同
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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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
入经营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
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
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
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
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
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
建设、救灾助困、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
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 ESG 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
制度,统筹 ESG 工作;
(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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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主
管领导和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提
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ESG 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行
单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架构、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
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
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
对措施;监督公司 ESG 目标制定,及相应的实施规划及绩效,定期检查 ESG 目
标达成的进度;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
度 ESG 报告;
(三)ESG 工作组:贯彻落实公司 ESG 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
施 ESG 工作;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等;负责公司相关信息收集、汇编,编制 ESG 报告及相关文件;负责咨询、评
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总结可持续
发展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反馈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
建议。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分析相关议题,
执行 ESG 工作任务;
(五)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与目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公司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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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
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
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
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
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
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
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
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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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
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适用
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
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
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
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
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
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
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
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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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敦促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供应商应当拒绝
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消费者、供应商或
其他合作伙伴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
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
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
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
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到、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
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
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
公司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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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
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
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在相关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
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