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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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高环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表决
通过。
等媒体上刊登《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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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年 8 月 13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9999 号黄金时代广场 D 座 7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498,503 股,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41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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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379,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48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刊登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
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5,530,97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46%;反对: 5,590,76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35%;弃权: 29,09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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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4,759,3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24%;
反对:5,590,7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4%;弃权:
本提案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85,529,77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332%;反对: 5,540,76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87%;弃权:80,29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758,1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904%;
反对: 5,540,76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6%;弃权:
本提案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 198,383,3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61%;反对:5,463,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95%;弃权:49,79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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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4,865,98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90%;
反对:5,463,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85%;弃权: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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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毕志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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