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股份: 苏利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3 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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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苏利精细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并且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对于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
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 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 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
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作人
员配备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阻碍或者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
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相关主管部
门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相关主管部门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
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
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同时董
事会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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