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ST 南新 公告编号:2026-05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25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李亮:
经查,2021 年你公司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 2021 年营
业收入 525.6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0.77%;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 0.71%;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元,占当年
利润总额绝对值 2.13%。2024 年你公司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
理,导致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1,156.3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3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
时任财务总监李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
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和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合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
训,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