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3 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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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为
“《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
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议案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湖南省常
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新路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
份 45,891,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3.587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4 人,代表股份 6,943,1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9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
其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731,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9,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670,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82%;反对 14,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2%;弃权 89,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5%。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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