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资水平、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权益条件的成就;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