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志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2 19: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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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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