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2 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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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及《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拟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丽卿女士、王泽宁先生、林该春女
士以及王松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丽卿女士、王泽宁先生、
林该春女士以及王松先生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不存在
《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林丽叶女士、杨帆女士、郑鲁英女士以
及林永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林丽叶女士、杨帆女士、郑鲁
英女士以及林永坚先生具备《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林丽叶女士、杨帆女士、郑鲁英女士以及林永坚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
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候选人林丽叶女士、杨帆女士、郑鲁英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林永坚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其本人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丽卿女士、王泽宁先生、林该春女士以及王
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林丽叶女士、杨帆女士、郑
鲁英女士以及林永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
                    福建万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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