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数字政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正。
一、章程第十三条
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
务;数据处理;出租办公用房;机械设备租赁;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项目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讯
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汽车;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
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通讯设备销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