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会立案字 011202600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及《证券时报》上相关公告。
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浙处罚字[2026]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根先生、戴勇斌先生、鲍嘉龙先生: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
录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圳)
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
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
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
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
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
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
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
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
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