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
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
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 01-0639 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
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
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长期资产组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
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
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
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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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
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
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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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 01-0639 号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
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资
产减值测试涉及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
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
值测试所涉及的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
可收回金额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委托人编制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
报告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产组。
三、价值类型:可收回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五、评估方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
六、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广西沐邦高科
新能源有限公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为 128,170.00 万
元(大写:壹拾贰亿捌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委托人编制至完成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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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有效,且不超过 2026 年 12 月 30 日。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一)根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27 日关于重大合同违约
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2026 年 1 月 23 日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梧州市人民政
府行政决定书》((2026)行决字第 1 号),责令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广
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10GWTOPCON 光伏电池
生产基地财政补助款”、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
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 2.4 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扶持款”并支付违约
金 5,100 万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审慎研究《决定书》的内容,积
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推动项目有序推
进,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将审慎评估
资金安排,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妥善解决此事。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将上述应退还
补助及违约金确认负债,本次评估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
能产生的影响。
(二)2022 年 7 月 20 日梧州市人民政府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如下:
限公司;
设施,满足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条件;
施进行回购,回购计划为:投产当年可不回购,投产第 2 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 10%
支付回购款,投产第 3 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 20%支付回购款,投产第 4 年按回购合
同总额的 30%支付回购款,剩余部分在投产第 5 年支付完毕,累计支付完成 100%
的回购总额。回购期内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免费使用土地、建筑物及基
础配套设施。
规定,对项目公司予以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从项目公司缴纳税收中形成的地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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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中安排。如五年之内项目公司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不足以支付其回购资产
总额的部分,由项目公司现金补足。项目公司 5 年内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超
过其回购资产的部分属于政府的地方财力。
及基础配套设施的产权回购约定,则梧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项目公司 28.25 万元/亩
的土地补贴,土地补贴支付时间和方式在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产权回购
合同中另行约定。
本次评估依据上述投资合同书约定考虑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
资本性支出和相应政府补助,由于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回购事宜双方还未签订回
购合同,本次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金额按照项目可研预计金额确
定。
(三)委托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对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资产组具有实际控制权,2025
年 11 月 18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
动预重整,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
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
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按法定顺序变现
并分配,在强制变现、时间紧迫等特殊条件下,资产将按清算价值计量,资产组
清算价值将显著低于本次结论。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
响。
(四)企业拟建设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因管理层自身筹
措资金困难,项目暂缓建设。本次评估公允价值收益法,仅依据产权持有人以市
场参与者的身份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各方面与市场参与者预
期保持一致,项目建设运营可以按照《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
资合同书》约定享受相应政府补助,若当地政府对项目投资合作建设计划发生重
大变化时,应重新评估。
九、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 2026 年 4 月 25 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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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
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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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 01-0639 号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
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涉
及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
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广西沐邦高
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52874130F
企业名称: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廖志远
注册资本:43364.1524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 年 08 月 18 日
住 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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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药
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
品的生产),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
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一般项目:玩具销售,玩具制造,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体育用品
及器材零售,文具制造,服装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
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软件开发,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第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
造,铸造机械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铸造机械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权持有人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8MABUFMEEXU
企业名称: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廖志远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 年 08 月 18 日
住 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起步区
F-01-08(01)号 2 栋 D040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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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截至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合 计 20,000.00 100.00%
产权持有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9,441.49 96.16 81.70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8,910.00 3,395.80
应收账款 8.08 8.08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 24.85 7,341.36 7,175.8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328.94 87.14 3,466.14
存货 0.56 498.75 525.76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252.88
其他流动资产 4,029.96 872.88 2,554.27
流动资产合计 23,735.79 12,553.06 13,811.75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232.95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47.90 139.52 497.30
在建工程 79,659.52 110,893.67 115,823.38
工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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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 310.93
开发支出
商 誉
长期待摊费用 4.34 2.85 1.36
递延所得税资产 855.98 1,582.52
其他非流动资产 15,203.97 12,227.83 13,433.32
非流动资产合计 96,104.65 125,157.32 129,755.36
资产总计 119,840.45 137,710.38 143,567.1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10,124.20
应付账款 27,549.85 31,495.57 33,927.11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 4.42 3.57 3.57
应付职工薪酬 402.86 288.77 1,657.31
应交税费 61.79 10.29 32.47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7,722.38 42,462.46 95,332.24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113.37 2,336.76
其他流动负债 9,000.58 3,430.57 0.46
流动负债合计 57,979.45 80,028.00 130,953.1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878.46 272.09
专项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2,414.62
递延收益 24,000.00 24,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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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合计 24,878.46 24,272.09 2,414.62
负债合计 82,857.91 104,300.09 133,367.79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 20,000.00 20,000.00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3,017.46 -6,589.71 -29,800.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6,982.54 33,410.29 10,199.32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16,982.54 33,410.29 10,199.3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9,840.45 137,710.38 143,567.10
产权持有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如下表:
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一、营业收入 2,124.00 6.89 0.13
减:营业成本 2,115.04
税金及附加 13.18 0.19 22.18
销售费用 0.44
管理费用 1,483.51 3,085.72 2,369.06
研发费用 1,899.35 956.16
财务费用 -57.31 63.68 2,154.78
加:其他收益 19.44 235.73 34.78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90.30 52.83 20.78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11,597.56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 -3,401.08 -3,810.31 -16,087.88
加:营业外收入 46.69 2.45 0.13
减:营业外支出 0.58 490.93 5,540.70
三、利润总额 -3,354.97 -4,298.79 -21,628.46
减:所得税费用 -855.97 -726.54 1,582.52
四、净利润 -2,499.00 -3,572.25 -23,2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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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 2023 年-2025 年财务数据摘自经审计和企业确认的财务报告数据。
(二)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关系
本项目委托人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广西沐邦高科新
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除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为本次评估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
值测试所涉及的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
可收回金额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委托人编制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
报告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是经委托人确定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
认的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
额。
评估范围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委托人申报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
基地项目所涉及的长期资产组。评估范围内的长期资产组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组账面金额合计为
评估基准日长期资产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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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497.30 0.00 497.30
在建工程 127,420.94 11,597.56 115,823.38
无形资产 0.00 0.00 0.00
长期待摊费用 1.36 1.36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433.32 13,433.32
资产组账面值合计 141,352.92 11,597.56 129,755.36
上述评估对象和范围与委托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一致,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组构
成已经委托人及审计机构确认,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摘自经审计和企业确认的
财务报告数据。
(一)实物资产的分布及特点
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实物资产的类型及特
点如下:
元,账面净额 817,568.69 元,资产购置于 2024-2025 年,为传祺牌 M8 办公用车、
液压叉车和搬运车等,停放于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共计 474 项,账面原值 4,902,615.01 元,减值准备 0.00
元,账面净额 4,155,382.75 元,资产购置于 2022 年至 2025 年间,主要为电子称、
电脑和投影仪等,主要分布于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经核实设备发票以及现场勘察,其他固定资产设备权利为产权持有人本身,
设备的维护保养较好,质量稳定,可以正常运行状态。
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274,209,400.71 元,减值准备 115,975,600.00 元,
账面净额 1,158,233,800.71 元,在建工程主要为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
项目,共建设 20 条光伏电池片生产线。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为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包含 29 项发明专利、32 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于 2023-2025 年陆续
申请,截至评估基准日 23 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其余 6 项发明专利和 32 项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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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专利已授权,根据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期限为 10 年,发明专利使用
期限为 20 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
内容或名称 专利类型 证书编号 申请日期
号
一种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包括其
的组件、系统
一种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包括其的组
件、系统
光伏电池、光伏电池组件及光伏电池系
统
一种去除太阳能电池氧化铝的方法及太
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
一种 N 型电池片、N 型电池片的制造方
法及电池组件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光伏系
统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光伏系
统
一种光伏组件、光伏系统及光伏组件拆
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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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栅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分片
及太阳能电池组件
无主栅太阳能电池分片以及太阳能电池
组件
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串并联单元、组件
及其制造方法
电池小片、双分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串、
并联单元以及组件
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串、并联单元和组
件
一种选择性发射极的制备方法、太阳能
电池及其制备方法与光伏组件
一种封装胶膜、光伏组件制作方法以及
太阳能光伏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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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1项,于2024年取得,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名称 专利类型 证书编号 申请日期
号
四、价值类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
南》的要求,我们选择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可收回金额作为本评估报告的价值类
型。
可收回金额等于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的净额孰高者。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指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
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
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处置费用,是指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
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以 2025 年
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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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表决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2006
年);
会,2021 年 1 月 22 日);
(二)评估准则依据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三)产权依据
(四)取价依据
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五)其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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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
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要求“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
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
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
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
额”。
如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前两款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
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则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
南》(中评协[2017]45 号)第十九条“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
息时,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
营做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
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
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的规定,可以采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方法得
出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处置费用根据有序变现的原则确定。有序变现在此定义为:企业的资产变现
由资产所有人主导,选择适当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资产变现行为,资产
所有人在实施清算变现过程中没有外力迫胁和时间的要求。
本次评估中,依据评估目的和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考虑所评估资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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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采用收益法对电池片业务资产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然后,测算资产组的处
置费用,最后,计算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它适用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评估思路。本次评估中,资产组未来收益是以电池
片业务未来年度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加总后计
算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得到电池片业务资产组公允价值。即:
电池片业务资产组公允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所得税率)-资
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第一期营运资金全额追加)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
本(WACC)。
Re Rd
WACC = ?(Rd ? )?(1 ? T)
公式: 1 + D/E 1 ? D/E
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D/E:可比公司资本结构
其中:Re= Rf + β×ERP + Rs
Rf:无风险回报率
β:风险系数
ERP: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
Rs: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
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处置费用共包含三部分,分别为印花
税、产权交易费用及中介服务费。其中印花税按照评估后资产组公允价值的 0.05%
计算,产权交易费用参照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的基础交易费用计算,中介费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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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
师事务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
现值是指资产组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在未来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
时预计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
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
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
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
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
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
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
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
期平均增长率。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
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
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
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
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
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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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委托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对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资产组具有实际控制权,2025 年 11
月 18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
整,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
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企业目前筹集资金较为困难,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企
业无法合理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故本次未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
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接受委托
本公司首先了解项目的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委托
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
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
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听取产权持有人有关人
员对企业情况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后,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
资产评估计划,组建资产评估项目组。
(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进驻现场,结合产权持有人填报的资
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通过询问、核对、监盘、勘察、检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
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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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收集利用的资产评估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通过对评估对象现场调查及收集的
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项目组
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结束现场工作。
(三)整理资料、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集相
关的信息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
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
收集等情况,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项目组
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
算结果。
(四)形成结论、提交报告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在评定、
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随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
评估准则和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
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
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
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由于企业所处运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变化着的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
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便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充分支持我们所得出的
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前提和假设条件下的:
(一)一般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企业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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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
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
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
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
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
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规划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
频度、环境等条件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不发生
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生重大变化。
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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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
营业外收入、支出。
流出。
展规划进行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各方面与市场参与者预期保持一致,假设未来项
目建设运营可以按照《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按期
回购房产土地,享受相应政府补助。
优惠政策。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它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立、
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对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
金额进行了评估。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账面价值为 129,755.36 万元。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 128,170.00 万元。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为 128,170.00 万元(大写:壹拾贰亿捌仟壹佰
柒拾万元整)。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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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对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经公开信息查询,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存在多起法律诉讼,因委托人及产权
持有人未提供诉讼资料,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
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东,对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资产组具有实际控制权,2025 年 11
月 18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
整,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
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按法定顺序变现并分配,
在强制变现、时间紧迫等特殊条件下,资产将按清算价值计量,资产组清算价值
将显著低于本次结论。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权持有人未提供诉讼资料,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
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资产负债等事项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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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根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27
日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2026 年 1 月 23 日由梧州市人民政府
下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2026)行决字第 1 号),责令江西沐邦高
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助款”、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 2.4 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建
设扶持款”并支付违约金 5,100 万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审慎研究
《决定书》的内容,积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
方案,推动项目有序推进,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西沐邦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将审慎评估资金安排,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妥善解决此事。评估基准
日企业已将上述应退还补助及违约金确认负债,本次评估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未考
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此之外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未申报产
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无法发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事务所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专业人员与委托人
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
职业道德规范。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如下:
(1)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项目运营主体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
有限公司;
(2)梧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下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
套设施,满足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条件;
(3)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
设施进行回购,回购计划为:投产当年可不回购,投产第 2 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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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合同总额的 30%支付回购款,剩余部分在投产第 5 年支付完毕,累计支付完成
及基础配套设施。
(4)梧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对产业扶持政策
的规定,对项目公司予以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从项目公司缴纳税收中形成的地方
财力中安排。如五年之内项目公司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不足以支付其回购资
产总额的部分,由项目公司现金补足。项目公司 5 年内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
超过其回购资产的部分属于政府的地方财力。
(5)项目土地按 34.25 万元/亩回购,若项目公司如期执行上述土地、建筑
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产权回购约定,则梧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项目公司 28.25 万元/
亩的土地补贴,土地补贴支付时间和方式在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产权回
购合同中另行约定。
本次评估依据上述投资合同书约定考虑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
资本性支出和相应政府补助,由于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回购事宜双方还未签订回
购合同,本次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金额按照项目可研预计金额确
定。
困难,项目暂缓建设。本次评估公允价值收益法,仅依据产权持有人以市场参与
者的身份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各方面与市场参与者预期保持
一致,项目建设运营可以按照《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
约定享受相应政府补助,若当地政府对项目投资合作建设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重新评估。
关材料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
有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
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
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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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形成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资产组对应的盈利
预测结合相关预测基础资料、主要假设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后予以使
用。资产评估师的职责是对评估对象资产的可回收价值发表意见,不应被视为对其
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进行保证。
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使用。
(2)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的
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人与本资产评估机构或与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
(4)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自委托人编制至完成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报告
期间有效。
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
员不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
估报告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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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