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2 0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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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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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但不包括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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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关交易适用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的,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累计金额超出本条规
定权限的,须按相应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超过上述第八条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须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等事
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
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
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
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
指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
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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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
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每两个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研究讨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
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两天以口头、
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保持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牟取私利。总经理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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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
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
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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