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董事会八届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
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
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接待和推广,是指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
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
调研时开展的各项工作,调研形式包括路演、分析师会议、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与公司相关的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公司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机制,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机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
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
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机制,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子公司拟订
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
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以上述规定
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指公司总裁。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承 诺 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
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
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诺人代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及形式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