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2 0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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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董事会八届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档案保管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
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上市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
息。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报送、流
转、审核适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
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
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生效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含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
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
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与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
  公司首次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后,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相关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持续做好内幕信息管控,知悉相关机构、人员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比对说明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详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
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详见附
件 3),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
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
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及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传
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指公司总裁。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关系人
序   姓名/   国   证件类   证件号                                        关系类   关系人
                          知情日期    与上市公司关系          所属单位   职务               证件号
号   名称    籍    型     码                                          型     姓名
                                                                            码
(续上表)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知悉内幕   登记              联系手   通讯地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股东代码                    所属单位类别      登记时间
号                     信息阶段    人               机     址
     地点    方式    内容
注:1.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附件 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深圳能源
公司代码:000027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备注     签名
                                                      (可另附签字
                                                      页,下同)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书面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
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x月x日
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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