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德: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2 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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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89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诉讼事项一:
日尚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借款本金 89800000 元、利息
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诉讼事项二:
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截至 2026 年 4 月 7 日借款本金人民币 49,000,000 元及
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531,656.31 元,共计 49,531,656.31 元,并支付罚息
及复利(以未还本息为基数,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起,按年利率 4.3%上浮 50%的
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 50,000 元。
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较大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
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全
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同德科创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
事判决书》【(2026)晋 0902 民初 4583 号】,公司收到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 71 民终 28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民初 4583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诉讼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开庭审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5)。
  (二)诉讼事项二:
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山西
同德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同德”)收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
民法院传票》【(2026)晋 7191 民初 91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转型综合
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
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开庭审理。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23)。
决书》【(2026)晋 7191 民初 911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57)。
后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事项一: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收到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 0902 民初 4583 号】,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同德爆破、同德科创与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截至
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之和
不得超过以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
对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不超过 90000000 元的限额
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6 月 17 日至 2026 年 6 月 17
日期间欠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借款本金 65000000 元,
被告张烘在最高不超过 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
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张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2848 元,减半收取 24642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山西
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
司、张云升、张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本告知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
为。案件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诉讼事项二: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89708 元,由上诉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事项一为一审判决,诉讼事项二为终审判决,前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较大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
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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