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方尾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KUN LUN DONGGUAN LAW FIRM
二0 二六年八月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7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 公司于2026 年7 月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 bse. cn)上刊登了《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集人、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
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8 月6 日15:00 至2026 年8 月7 日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名,均为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 786, 07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 1750%,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010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进行了验证。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90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627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
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股
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均经审议并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 590, 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 00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00%;
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00%;回避表决股份总
数58, 196, 072 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1, 590, 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 00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0000%;弃权股数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敏、王芳、惠州市锦同创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锦同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锦同声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9, 786, 1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 00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00%;
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000%;回避表决股份总
数0 股。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 务所
刘吟碌/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习
何 斌 刘纪生
村本
赖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