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
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
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
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
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规划与实际情况拟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事项需要成立审计工作组,必要时可抽调公司或
下属公司的合适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人员不得与所审计事项、被审计单
位及人员存在利益关系。审计项目工作仍由审计部人员主导,抽调人员参与协助
审计项目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开展日常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制定项目工作计划、
开展现场审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输出审计结果、意见
与建议、对整改事项进行跟踪等。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
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
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明确保存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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