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广康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
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
条件。
五、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10 日为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6.2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9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