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邦股份: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1 0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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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对以下情形进行
责任认定与处理的制度: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因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导致年报出现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
他情形。上述情形若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均纳入本制度追
究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
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
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
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
相关工作。若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应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相关数据及信
息。若有关人员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
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
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
现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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