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及摘要等相关文件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吸引和留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管理、技术或业务骨
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对
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
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并同意将以上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
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
签字页)
张 卫 郭 涛 刘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