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16 证券简称:易思维 公告编号:2026-018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易思
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
发行价格 55.95 元/股,并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
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7,500 万股变为 10,000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易实思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锁定期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
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①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
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②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
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
价格。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
最新监管规则。
(二)实际控制人郭寅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
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
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
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
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
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磊、尹仕斌、庄洵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
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四)高级管理人员崔鹏飞、肖亮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
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
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
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
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自 2026 年 2 月 11 日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在 2026 年 7 月 13 日至 2026
年 8 月 7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格,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
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诺时与公司关 原股份锁定到期
股东名称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号 系 日
杭州易实思
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
核心技术人员
股东、董事、副
术人员
股东、董事、核
心技术人员
股东、职工代表
人员
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
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
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