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6-028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
电”)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 2 名机构投
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
终 1019 号】【(2025)苏民终 102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54 号】认定:公司于 2017 年底并购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在
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 1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
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达 2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苏 01 民初 928 号】【(2021)苏 01 民初 4049 号】。一审判决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7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2025-035)。
三、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
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二审审理终结,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1019 号】,
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康尼机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021)苏 01 民初 4049 号】,改判
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现二审已审理终结。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 1020
号】,判决如下:(1)撤销南京中院【(2021)苏 01 民初 4049 号】民事判
决;(2)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投资损失
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
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对康尼机电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在 50%、40%、
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康尼机电合计负担 1,041,129.00 元,国泰海通、苏亚金
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 50%、40%、2%、2%范围内与康尼机电连带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号】,公司正在履行内部付款程序,将于近日按法院判决完成赔付;(2)针对
判决书【(2025)苏民终 1020 号】,公司已于近日按判决履行完结。
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 9 名普通投资者和 3 名机构
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对 1 名机构投资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 1 名机构投资者
的赔付也将于近日完成。剩余 3 名自然人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 17
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普通投资者的索赔,均已合理
预提损失,其中,针对同意和解的普通投资者,公司已支付完成部分投资者损
失的赔付。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依法承担社会
责任,尽快为龙昕事件解决划上句号,让公司进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