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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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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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法意字第 0810435 号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两江
新区恒山东路 18 号公司 1201 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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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 2026 年 8 月 6 日 14 点 00 分召开贵公司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
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延期公告》)。《股
东会延期公告》载明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延期后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并载明了原股东
会有关情况、股东会延期原因、延期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其他事项等
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恒山东
路 18 号公司 120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8 月 10 日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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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延期公告》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13 人,代表股份数 178,475,5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66%。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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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和表决,没有出现现场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
同意票 177,151,0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578%;
反对票 8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4913%;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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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
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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