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规定(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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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
便于公司董事更充分了解董事会提案信息,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
性,并保证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藏
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报告,并提请董事
会审议决策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提案,是指由董事或者其他有权提议人提交的,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第二章 提案人及提案类型
  第四条 下列主体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四)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第(二)、
        (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且属于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类;
  (二)对外投资类;
  (三)建设投资类;
  (四)出售资产类;
  (五)利润分配类;
  (六)人事薪酬类;
  (七)对外担保类;
  (八)委托理财类;
  (九)关联交易类;
  (十)对外捐赠类;
  (十一)其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第三章 提案的申请与审核流程
  第六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案主体应先按公司相关规定
履行前置审议程序,再由提案人责成相关部门编制提案材料,提案申请部门应当
对提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案材料编制完成后,提案申请部
门应当通过 OA 系统申请董事会提案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对提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包括提案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以及前置程序的合规性。经审核认为提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提案申请
部门修改或补充。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涉及的业务范围,判断是否需要提交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前置审议。如需提交的,应按相关规定先
行履行程序。
  第八条 提案及相关材料应当于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 15 日、临时会议
通知前 5 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原则上不再接受增加、变更或取消提案,
提案申请部门对已提案有增加、变更、取消要求的,应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提案内容规范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
  (三)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案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背景和目的;
  (二)损益和风险;
  (三)作价依据和方法;
  (四)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五)交易对方的情况说明及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六)该等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
  (七)对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为使董事充分掌握提案所述事项,提高决策效率,提案人向董事
会提交的提案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会议
提案管理规定》(2025 年 6 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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