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藏
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管理办法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五)其他的重大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报告义务人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权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权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
报告义务: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三)日常交易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合同。
(四)重大风险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诉讼;
(2)涉及资质、土地、核心合同、担保兜底等的重大诉讼、仲裁;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本项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本项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其他重大事项
的审核意见;
生承诺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在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前,应将其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增持、减持或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时,应在股份
变动当日收盘后或签署转让协议书后当天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
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办法判断该事
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并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
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
议案。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第十三条 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
本管理办法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安排指定联络人通过公司 OA 流程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当面递交或通
过 OA 流程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权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重大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确认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
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
关材料;
(三)重大信息出现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进展情况的,及时报告
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相关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研判事项性质,确定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如涉及则编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对照紫金矿业《控股上市公司预沟通的公告事项》,
如属于预沟通的公告事项,则应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紫金矿业董事会办公室
预先沟通、审阅;
(四)完成前述程序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需),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程序(如需);
(五)重大信息需报送监管机构、深交所的,按内部制度完成审批流程,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上报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本管理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
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藏
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