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21: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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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贯彻执
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藏格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全球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企业实际,研
究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董事会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
发展与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相关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负责起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董事会要求完成有关战略发展和研究相关的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三名董事联合
提名,董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安全环保与
ESG 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为委员会审议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提供专业支持,
负责相关材料准备、情况汇报及日常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责任为制订或定期评估公司的
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公司内外部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可持续发展与 ESG
战略、规划和重大方案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
履行其关于战略及可持续发展与 ESG 治理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经营战略包括不限于对外公共政策、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
行业战略、市场战略、研发战略等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对外实施项目并购时,依法合规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方权益政
策进行制定与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战略发展规划进行适当的修改
完善,对其中所涉及的重大调整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应建议,并报董事会审
定;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与 ESG 领域的重大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相
关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与碳排放、水资源、化学
品安全、劳工与人权、商业道德、负责任供应链及社区关系等,确保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
  (六)对公司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多元包容和员工发展等相
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与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对
公司重要性议题评估结果、中长期可持续发展与 ESG 战略、规划、目标及重大
制度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关注重大 ESG 风险、机遇及其财务影响;
  (八)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政策、管理绩效、目标和关键绩效指
标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九)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重大可持续发展与 ESG 信息披
露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或提出建议;
  (十)审议年度可持续发展与 ESG 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并就相关绩效与
管理层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的衔接提出建议,具体按照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执行;
  (十一)审议与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或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提前十天、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
事项,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经全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
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管及其他咨询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5 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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