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6-051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以下简称“
《规范通知》”)、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并参考《关于进一
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
〔2019〕102 号)(以下简称“《102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湖北宏裕新型包
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骨干,不包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102 号文》
《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的授予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