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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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的方式购买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该行
政处罚决定或裁判生效之日起未满三十六个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丽华       陈扬宗          张培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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