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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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
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
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
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涉及信
息披露的重要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
料和信息。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
项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
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重
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
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
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
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访问,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或调研。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
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按
照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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