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磁业: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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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人,实际到会董事 9 人,其中吴昂蔚女士、楼建伟先生、韩春燕女士、金佳莹女
士采用通讯方式参与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中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结合
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董事会对该发行方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其结果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
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905.38 万元(含本数),具体
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5)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行首日。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
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不含 85%)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
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
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
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
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1)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
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
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2)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不含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
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
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
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
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
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
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
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制定并公告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决
议生效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程序等。
转债;
并行使表决权;
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被托管、申请破
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
权采取相应措施;
容或者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制定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
表决办法、决议生效条件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的《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7)受托管理人
     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
聘请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签订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万元)
          热管理系统与机器人用高
          造及产业化项目
             合计                 64,729.37          60,905.38
     注:各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项目的金额。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
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
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
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
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9)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1)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使用、
管理和监督。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
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为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
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
效地使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
出具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中
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框架和原
则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
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
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
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
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
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
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
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
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
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
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募集
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难以实施、
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政策
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
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
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
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 2 项、第 5 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则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中科磁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1)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相关协议;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
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其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事宜、终
止激励计划等;
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
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
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
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 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
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 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外,其他事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基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将择
期召开股东会,待相关事项准备完成后发出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的通知,提请公
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择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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