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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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 年修订)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
内容。
蜀山区清华路科技园 11 号楼瑞丞基金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瑞波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88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774,07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3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五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459,30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2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83 名,
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14,762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日 2026 年 8 月 3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682,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23,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94%;反对 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019,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41%;反对 3,753,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831%;弃权 1,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019,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9741%;反对 3,753,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831%;弃权 1,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四)《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019,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9741%;反对 3,753,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831%;弃权 1,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马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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