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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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33 号
致: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 16:00 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 60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 16:00 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 6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蔡宗良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829,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5.3340%,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985,36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572%。
票的股东共计 12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3,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29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10,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4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64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23,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82%;反对170,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49%;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新增预计2026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18,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0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861%;反对19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26%;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691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4,64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25,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85%;反对17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36%;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17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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