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了第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月27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
议的董事7名,其中董事矫人全先生、独立董事金百顺先生、杨建中先生以通讯
方式参与表决。
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吴涵渠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公司
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与会董事以
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6年半
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46)。《2026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
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7)。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或参与分配的股数发
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在公司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中披露调整后的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48)。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杨四化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
达成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解锁
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
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吴涵渠先生、吴未先生、杨四化先生、矫人全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
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杨四化先生、矫人全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
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
心人员积极性,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
能力的基础上,计划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以及《回购指引》规定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
事会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
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
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
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
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
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额区间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下限为:125万股至2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上下限为:0.1910%至0.382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在综合分析资产负债率、
现金流等情况后,决定进行本次回购,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加大公司的财务
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
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
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
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
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
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逐项审议通过。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
且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