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89 证券简称:长龄液压 公告编号:2026-043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总经理夏泽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8,222,7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4%;江
阴澜海浩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澜海浩龙”)系公司董事、
总经理夏泽民先生、公司股东夏继发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股份及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且已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全部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夏泽民先生长期看好公司的发展,因个人资金需求,夏泽民先生计划自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30,242 股(占总股
本的 1.3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69,972 股(不超
过总股本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60,270 股(不超过
总股本的 0.30%)。
澜海浩龙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基于平台股东
个人资金需要,澜海浩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以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179,439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70%),
其中:公司董事、总经理夏泽民先生计划通过该平台减持 1,959,731 股,公司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芳、陈叶兴、戴正平、邬逵清,提前离任监事李彩华、
吴云、刘小忠不参与澜海浩龙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亦不参与减持收益分配。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
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期间将停止减持
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夏泽民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股东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持股数量 38,222,703股
持股比例 20.44%
IPO 前取得:38,222,703股(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股东名称 江阴澜海浩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公司 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4,111,353股
持股比例 2.20%
IPO 前取得:4,111,353股(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 夏继发 11,873,264 6.35% 夏继发先生与夏泽民先生系父
一 夏泽民 38,222,703 20.44% 子关系,夏继发先生担任澜海
组 江阴澜海浩龙企 浩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澜
业管理合伙企业 4,111,353 2.20% 海浩龙实施控制,三者形成一
(有限合伙) 致行动关系。
合计 54,207,320 28.99%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夏泽民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2,430,242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30%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869,972 股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60,270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9 月 1 日~2026 年 11 月 3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及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江阴澜海浩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3,179,439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7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179,439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9 月 1 日~2026 年 11 月 3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及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平台股东个人资金需要
注:公司董事、总经理夏泽民先生计划通过该平台减持 1,959,731 股。夏泽民先
生本年度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
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夏继发先生、夏泽民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
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内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本
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
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
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
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一致行动人澜海浩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如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
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为止;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夏继发先生、夏泽民先生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
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3)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
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
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5)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
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
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
期间内,夏泽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澜海浩龙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
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
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 持 计 划 实 施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的 风 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夏泽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澜海浩龙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
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