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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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
              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下发的《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845号)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问题 1 关于经营业绩/(1)”
展及客户采购需求变化,不存在新增异常客户或客户集中流失的情形;公司供应商变
动系贴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适配行业市场环境作出的经营调整,采购行为真实合规,
具备商业合理性;
公司既为公司客户又为供应商,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除此以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重合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主要客户与
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天电光电有限公司存在采购终止行为外,公司其他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及其关键人员
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
  二、“问题 2 关于偿债能力和资金安全/(2)”
利息收入合理,与货币资金规模相匹配;
全而冻结资金,不存在其他未披露受限的情况。其中,票据保证金占应付票据年末余
额的综合比例处于行业合理区间、信用证保证金占未到期信用证金额的综合比例处于
行业合理区间,受限货币资金的存在及相关比例具备合理性。
  三、“问题 2 关于偿债能力和资金安全/(3)”
银企合作基础、银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选择,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管理必要性;
不影响募投项目在既定建设地点实施,不会削弱募集资金监管安排;湖北三安在异地
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具有合理性,不影响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有部分重合,并存在一定存贷款业务,根据已获取的银行回函
情况、相关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三安电子有
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在湖北三
安异地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行的存贷款业务存在异常情况;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均已出具相关说明,根据已获取的银行回函情况、相关募集资金监
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在使用受限、资金被其他方使用或向其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
式的利益倾斜或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四、“问题 3 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及(5)”
备款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相关付
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除惠特科技、豪勉科技因诉讼
原因导致资产尚未交付,其他主要采购合同的资产交付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情
形;
             (以下无正文,以提示后页为签字页)
(此页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志扬      肖   虹      李金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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