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核查意见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嘉科技”)股东李连强、
斯应昌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惠嘉科技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水根 张剑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