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杭州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嘉科技”)股东李连强、
斯应昌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惠嘉科技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金证券”)作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如下:
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浙江帅
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
形。
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不会新增与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水根 张剑波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