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7-8/F, Building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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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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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
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报监管部门备案、供股
东查阅及用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 Dentons 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
制律师事务所,以及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 40 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
国 际 律 师 事 务 所 , 其 成 员 律 所 和 关 联 律 所 分 布 在 全 世 界 160 多 个 地 方 , 包 括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需 要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 请 访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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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 公 司 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
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总行大厦四楼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齐鲁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法人股东的持股凭证、法
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8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370,919,17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14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选举郑祖刚为执行董事
(2)选举胡金良为执行董事
(3)选举吴睿智为非执行董事
(4)选举布若非(Michael Charles Blomfield)为非执行董事
(5)选举郝艳艳为非执行董事
(6)选举赵治国为非执行董事
(7)选举宋锋为非执行董事
(8)选举陈育能为非执行董事
(1)选举董彦岭为独立董事
(2)选举张骅月为独立董事
(3)选举邵瑞庆为独立董事
(4)选举周黎明为独立董事
(5)选举陈进为独立董事
议案1、2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
项与上述公告中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
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提交会议表决的议案共2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1)选举郑祖刚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2)选举胡金良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3)选举吴睿智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非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4)选举布若非
(Michael
Charles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Blomfield)为非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执行董事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5)选举郝艳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非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6)选举赵治国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非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7)选举宋锋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非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8)选举陈育能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非执行董事
比例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股数
(%) (%)
表决结果:通过。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选举董彦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岭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2)选举张骅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月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3)选举邵瑞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庆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选举周黎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明为独立董事 表决权的比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5)选举陈进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为独立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