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 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8 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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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浙江世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
投资者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合理、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情况下,根据公司的营业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
会可作出现金分配股利方案或/和股票分配股利方案。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并
优先进行现金分红。考虑到公司全年经营成果尚未最终确定,依法可分配利润数
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原则上不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
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会审议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战略、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及股东意见,以确
定该期间内的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
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划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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