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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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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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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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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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
东会。
上公告了《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岩区黄椒路 555 号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卢震宇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
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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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8 名(包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99,208,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651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783,438,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5,770,3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5%。
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 15,773,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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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公司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会表决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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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96,231,0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74%;反对 2,936,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795,27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210%;反对 2,936,09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146%;弃权 41,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
表决情况:同意 787,749,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662%;反对 11,417,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14,20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17%;反对 11,417,16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839%;弃权 41,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
表决情况:同意 787,749,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662%;反对 11,417,1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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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14,20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17%;反对 11,417,16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839%;弃权 41,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
表决情况:同意 794,320,1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84,38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061%。
表决情况:同意 791,923,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8,15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42%。
表决情况:同意 792,920,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84,39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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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792,919,2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83,48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245%。
表决情况:同意 792,918,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82,57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187%。
表决情况:同意 792,917,9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82,16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162%。
表决情况:同意 794,342,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6,49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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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794,342,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9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906,29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45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至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
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本次股东会在审议全部议案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
行了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
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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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徐伟民
付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