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8 0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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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95-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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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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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95-2号
致: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富通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中富通的委
托,担任中富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
案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中富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
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
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
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 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并就本次调整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
表意见;
  (三)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13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7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前述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的共计 6.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调整为 775.28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3 人调整为 114 人。除前述调
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7 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
交易日。
   (二)授予数量、授予对象
   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拟于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5.2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
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其持续信息披露文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6)第 351A019939 号”《中富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报告》及“致同审字(2026)第 351A019940 号”《中
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
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6 年 7 月 29 日),截至查询日,公司不存在上
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激励对象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截至查询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
已经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方啸中
                                ______________
                                   吴芷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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