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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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
市规则》”)以及《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
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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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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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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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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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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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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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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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2.5 条
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2.4.2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
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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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
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
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
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6.2.3 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
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
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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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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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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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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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纠正。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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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
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
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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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决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下列内部审
核程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期
限;(二)董事会秘书审核;(三)公司董事长审批。暂缓、豁免披露期限一般
不超过六个月。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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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
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
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
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洽
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
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
告审计事项;
(五)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
期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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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
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庆臻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不得以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代替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四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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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
披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
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
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节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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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八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
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相关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当确保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八十三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
同时,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
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四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
网等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十六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早于指定刊载报纸及指定网站的
披露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
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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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十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绩公告的内容。
第七节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
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九十二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
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
发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
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
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九十六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查阅、复印、外传。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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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
专人负责。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〇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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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
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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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