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宝科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8 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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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
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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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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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监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部门应当每日监控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应立
即报告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二)财务部门应当每月编制募集资金专户收支明细表,与银行对账单进行
核对;
  (三)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逐笔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
括使用日期、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
  (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一
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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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募集资
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
导签字后, 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
会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
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5%以下时,由总经理批准;
  (二)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5%以上和30%以下时,由董事会批准;
  (三)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30%以上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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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
资金使用、预期效益等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部门应当每月向财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财务部门应当每季度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总经理
审阅。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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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金额低于100万元且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但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
其他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且
高于5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以募集资
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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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
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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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
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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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
有效规则,除依法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现金管理或
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外,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
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依据本制度关于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
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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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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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
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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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臻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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