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9 号)核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63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63,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6)第 0021 号”《验资
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募集资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投入金额 金投入金额
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一期)
合计 84,868.12 63,000.00 62,215.0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
审字(2026)第 0878 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3,314.89 万元,公司拟置
换金额人民币 3,314.8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资 金额 先投入金额 额
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一期)
合计 84,868.12 62,215.00 3,314.89 3,314.89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85.00 万元(不含税),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21.15 万元(不含
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121.15 万元(不含税)。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
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6)第 0878 号”,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
支付发行费用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 2026 年 7 月 2 日止,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瑞兴 张 翼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