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19: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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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
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
则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不足两名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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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第七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授
权其决策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议权,但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任免、聘任、解聘等仍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
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紧急情况下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通知
期限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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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方式、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
发出均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形成的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
既不出席会议,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
员既不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
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
名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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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有关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
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导致提名委员会无法形
成决议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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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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